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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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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46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97號 債 權 人 日安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焙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狀載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請提出具法定代    理權之釋明資料,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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