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97號
債 權 人 日安吊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焙勛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確認狀載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請提出具法定
代
理權之釋明資料,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