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
債 權 人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秋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冠瓏實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債務人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沈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