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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6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96號 債 權 人 蒲隴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薛怡惠是否為本件債權人,若是,並請敘明原因事實    及法律依據。。   ㈡確認債權人蒲隴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。   ㈢確認債務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   ,併請提出釋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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