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96號
債 權 人 蒲隴空調設備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薛怡惠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,若是,並請敘明原因事實
及
法律依據。。
㈡確認債權人蒲隴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。
㈢確認債務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
,併請提出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