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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7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44號 債 權 人 興飛套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淮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準堤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債務人準堤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8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8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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