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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8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51號 債 權 人 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恭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請具狀陳明台端公司及相對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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