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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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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號 債 權 人 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裕室內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    併請遞狀更正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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