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95號
債 權 人 莊峰榮化工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麗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優車興業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
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木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