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44號
債 權 人 鮮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三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天星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釋明
本件已屆期未清償之金額為何,並請確認本件請求
金額是否正確,如有誤載,請更正之(本件為分期付款,
未屆期部分不得請求清償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