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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44號 債 權 人 鮮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天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釋明本件已屆期未清償之金額為何,並請確認本件請求    金額是否正確,如有誤載,請更正之(本件為分期付款,    未屆期部分不得請求清償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竪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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