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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6644號 債 權 人 光輝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確認彭國泰及高宏銘是否為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;若是,    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及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㈡確認光輝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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