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644號
債 權 人 光輝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國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確認彭國泰及高宏銘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;若是,
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及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確認光輝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