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644號
債 權 人 光輝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國泰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彭國泰及高宏銘是否為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;若是
,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及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確認光輝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」
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