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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6644號 債 權 人 光輝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彭國泰及高宏銘是否為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;若是 ,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及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㈡確認光輝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」 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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