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947號
債 權 人 森遠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文治
代 理 人 吳俊彥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容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
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容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
明」,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,
惟債權人森遠實業有限公
司於民國103年8月26日之
陳報狀,仍未能釋明,應視為未補
正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