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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9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6947號 債 權 人 森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治 代 理 人 吳俊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容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容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 明」,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,惟債權人森遠實業有限公 司於民國103年8月26日之陳報狀,仍未能釋明,應視為未補 正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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