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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7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44號 債 權 人 優德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桂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日興營造有 限公司所在地於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路○○號,屬本院之轄 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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