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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8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46號 債 權 人 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於10    3年6月20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    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   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   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   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    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   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  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㈡請補正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,以證    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武宗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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