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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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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8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46號 債 權 人 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「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於 103年6月20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㈡請補正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,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武宗 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 結之資料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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