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46號
債 權 人 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進益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
「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於
103年6月20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
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
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㈡請補正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
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,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武宗
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債務人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
結之資料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