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96號
債 權 人 路王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介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釋明債權人路王工程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
居所,併請提出具法定
代理權之釋明資料。
㈡請釋明債務人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其住居所,併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。
㈢請敍明
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