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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85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96號 債 權 人 路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介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釋明債權人路王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   居所,併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。   ㈡請釋明債務人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   其住居所,併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。   ㈢請敍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竪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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