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99號
債 權 人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榮得
債 務 人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昭成
債 務 人 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
法定代理人 巫承勳
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
一、㈠債務人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
肆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;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
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
上開所命之給付於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,其餘債務人於
給付範圍內同免其給付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