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603號
債 權 人 貴興機電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貴堂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尊義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尊義營造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合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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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支票之
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