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847號
債 權 人 五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培根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五色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之
法定代理人。
㈡確認李培根是否為債權人,若是,請敘明原因事實及
法律
依據。
㈢確認王金福是否為債務人,若是,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
依據。
㈢請提出債權人五色有限公司之印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