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848號
債 權 人 達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世元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、朱禹雯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達譽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。
㈡確認黃世光是否為債權人,若是,請敘明原因事實及
法律
依據。
㈢確認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
㈣確認紀穎裕、朱禹雯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,若是,請敘明原
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9月3日或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