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4號
債 權 人 禾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文興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債務人之
住居所。㈢請釋明債
權人及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。㈣確認莊文興
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?蔡明宏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?㈤請釋明
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㈥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
為何?並請釋明利率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9日送達
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