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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2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4號 債 權 人 大吉電話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政祺 代 理 人 劉昱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(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   ㈢支票號碼UA0000000、UA0000000、UA0000000之退票理由    單影本3件。  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(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   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依票據法第69條第    3項規定,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,與付款之提    示有同一效力。前開規定,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    準用之。)?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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