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4號
債 權 人 大吉電話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政祺
代 理 人 劉昱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
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(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
㈢支票號碼UA0000000、UA0000000、UA0000000之
退票理由
單影本3件。
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(
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
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依票據法第69條第
3項規定,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,與付款之提
示有同一效力。前開規定,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
準用之。)?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