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26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6號 債 權 人 華安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鄭蓓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世偉即宥恩藥局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。  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(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   ㈡兩造契約或債務人簽收相關單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