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6號
債 權 人 華安藥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梅鄭蓓菁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李世偉即宥恩藥局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。
㈠
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(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
㈡
兩造契約或債務人簽收相關單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