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645號
債 權 人 喬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崇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喬風有限公司、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。
㈢
系爭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