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04號
債 權 人 天翔通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冠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高宏銘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最新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㈡債務人公司現任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