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04號
債 權 人 天翔通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冠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高宏銘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利息起算日為何?
㈡確認高宏銘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?(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
限公司,依法應以現任全體董事為
法定代理人,現任董事
為高旭燦、巫承勳、巫文傑,高宏銘並
非董事)
㈢確認高旭燦、巫承勳、巫文傑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
㈣本件是否請求連帶清償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