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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37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04號 債 權 人 天翔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冠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高宏銘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利息起算日為何?   ㈡確認高宏銘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(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    限公司,依法應以現任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,現任董事    為高旭燦、巫承勳、巫文傑,高宏銘並非董事)   ㈢確認高旭燦、巫承勳、巫文傑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   ㈣本件是否請求連帶清償?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1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1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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