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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449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99號 債 權 人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(RYOTAI CORPORATION) 法定代理人 本間宏二 債 務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萬叁仟陸佰捌拾捌元,及自本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木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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