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697號
債 權 人 盛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俊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信榮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
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確認黃俊源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?抑或僅為盛峰企業有限公
司
法定代理人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