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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56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5698號 債 權 人 伸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鉫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請求利息自102年11月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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