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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6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6396號 債 權 人 久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昊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金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   印文。   ㈡確認蔡景文是否為本件代理人,如為代理人請提出其具代    理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證明。  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公司或個人?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   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㈣請釋明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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