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396號
債 權 人 久統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昊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鄭金榮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印文。
㈡確認蔡景文是否為
本件代理人,如為代理人請提出其具
代
理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證明。
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公司或個人?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
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㈣請釋明請求
損害賠償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