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550號
債 權 人 台灣富利業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如有錯誤,併請具狀更正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