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4號
債 權 人 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温泉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坤樹即坤翔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
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及補狀末簽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木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