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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725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9號 債 權 人 上溢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玲 債 務 人 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杰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零叁元,及   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②新臺幣壹拾    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,③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    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④新臺幣壹萬陸仟    陸佰玖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,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  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債權人逾期未補正請求利息之依    據,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    息,債權人逾此聲請,應予駁回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木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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