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9號
債 權 人 上溢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美玲
債 務 人 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英杰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零叁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②新臺幣壹拾
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③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④新臺幣壹萬陸仟
陸佰玖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
日止,均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債權人逾期未補正請求利息之依
據,依
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
息,債權人逾此聲請,應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木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