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06號
債 權 人 黃建堯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冠鈞配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及其計算方式,並具體敘明對
債務人請求預告工資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㈡請提出台中
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
記錄。」,據卷內送達證書
所載,
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,其寄存之日為103年
11月21日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,該送達應自寄
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;亦即應自103年12月1日起發生送
達之效力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