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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73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06號 債 權 人 黃建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鈞配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及其計算方式,並具體敘明對 債務人請求預告工資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㈡請提出台中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。」,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, 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,其寄存之日為103年 11月21日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,該送達應自寄 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;亦即應自103年12月1日起發生送 達之效力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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