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799號
債 權 人 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傳世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3年6月20日府授經商
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
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
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
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
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
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
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
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