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03號
債 權 人 元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孟照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,並提出具法定
代理權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