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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815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51號 債 權 人 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模 債 務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捌萬柒仟玖佰捌   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  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債務人勝華   股份有限公司雖因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,經本院103年度   聲字第345號裁定其債權人不得對其行使債權,惟參照最高   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,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   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,係為保全及維持重整公司財產現狀,   僅係限制重整公司不得為現實給付,並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   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或非訟程序在內。是本件債權人請求核   發支付命令,自不在該緊急處分限制之列,附此敘明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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