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
債 權 人 汎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玥玲
債 務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債務人勝華
股份有限公司雖因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,經本院103年度
聲字第345號
裁定其債權人不得對其行使債權,
惟參照最高
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,公司法第287第1項第3
款及第4款之規定,係為保全及維持重整公司財產現狀,僅
係限制重整公司不得為現實給付,並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取
得
執行名義之訴訟或
非訟程序在內。是
本件債權人請求核發
支付命令,自不在該緊急處分限制之列,
附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木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