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0號
債 權 人 家寶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蕎榆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鄭榮良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年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(依
民法規定,應付利息之
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
分之五。)。
㈡確認債務人為「鄭榮良」或「汎德企業社」?若為後者,
應提出組織型態之證明(獨資或合夥);若為前者,提出對
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