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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89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50號 債 權 人 恩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恭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、彭朋湖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確認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?併請具體敘明債權人對債務人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與法律依據(據貨款明細單所示當事人名    稱,未見「恩贊有限公司」與「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」)    ,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   ㈡確認自然人「林恭佑」與「彭朋湖」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與    債務人?抑或僅分別為「恩贊有限公司」與「台灣美佳品    有限公司」之法定代理人?若為前者,應另提出請求之原    因事實釋明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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