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50號
債 權 人 恩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恭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、彭朋湖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確認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?併請具體敘明債權人對債務人
請求之原因事實與
法律依據(據貨款明細單所示
當事人名
稱,未見「恩贊有限公司」與「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」)
,並提出與
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
㈡確認自然人「林恭佑」與「彭朋湖」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與
債務人?抑或僅分別為「恩贊有限公司」與「台灣美佳品
有限公司」之法定代理人?若為前者,應另提出請求之原
因事實釋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