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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89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50號 債 權 人 恩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恭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、彭朋湖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?併請具體敘明債權人對債務 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與法律依據(據貨款明細單所示當事人名 稱,未見「恩贊有限公司」與「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」), 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㈡確認自然人 「林恭佑」與「彭朋湖」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?抑或 僅分別為「恩贊有限公司」與「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」之法 定代理人?若為前者,應另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。 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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