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50號
債 權 人 恩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恭佑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、彭朋湖發給
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?併請具體敘明債權人對債務
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與
法律依據(據貨款明細單所示
當事人名
稱,未見「恩贊有限公司」與「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」),
並提出與
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㈡確認自然人
「林恭佑」與「彭朋湖」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?抑或
僅分別為「恩贊有限公司」與「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」之法
定代理人?若為前者,應另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。
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