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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98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9851號 債 權 人 永盛昌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瀚建設有限公司、金湘媛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金湘媛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、法律依據及其居所地。   ㈡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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