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851號
債 權 人 永盛昌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峻原
債 務 人 傑瀚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金湘媛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伍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查
本件債權人
迄未補正對金湘媛請
求之原因事實、
法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,
是故債權人
對金湘媛及利息起算日之部分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
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