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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985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9851號 債 權 人 永盛昌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原 債 務 人 傑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湘媛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伍 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查本件債權人未補正對金湘媛請   求之原因事實、法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,是故債權人   對金湘媛及利息起算日之部分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主文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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