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149號
債 權 人 明冠造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債權人明冠造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各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