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795號
債 權 人 中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仁煦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3年12月17日裁定命於14
日內補正債務人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
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廢止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
含廢止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
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
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
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
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沈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