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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07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795號 債 權 人 中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3年12月17日裁定命於14 日內補正債務人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廢止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 含廢止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 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 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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