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08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899號 債 權 人 廖啟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峻源、華郁塑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(廖啓宏或為廖啟宏),並提出    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   ㈡提出768-JMR重型機車行照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