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899號
債 權 人 廖啟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峻源、華郁塑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(廖啓宏或為廖啟宏),並提出
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
㈡提出768-JMR重型機車行照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