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5號
債 權 人 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(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
代理
人之簽章)。
㈡利息起算日為何?
㈢確認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
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