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5號
債 權 人 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智炫
債 務 人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安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)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
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