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950號
債 權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龍力恆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禾康人生藥品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裕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
如有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;並補正
聲請狀尾之正確簽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