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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債 權 人 銓曜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豪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聲請狀末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。   ㈡確認聲請狀中關於債務人豪納實業有限公司之地址是否正    確,如有誤載,請更正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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