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
債 權 人 銓曜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偉閔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豪納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
聲請狀末蓋有
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
正本。
㈡確認聲請狀中關於債務人豪納實業有限公司之地址是否正
確,如有誤載,請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