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號
債 權 人 永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怡美
債 務 人 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安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元,
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查票號AD0000000、AD0000000之
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,與法未合,應予駁回)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六、末
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
定如
主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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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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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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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3年1月25日 │66,760元 │103年1月27日 │AD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3年1月25日 │73,080元 │103年1月27日 │AD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木榮